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關于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理規范、職業資格改革和證明事項清理的有關部署,切實落實國務院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行政許可的決定要求,確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據,有序推進雷電防護相關行政審批工作規范開展,中國氣象局啟動了《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以下簡稱《規定》)的修訂工作。2020年11月13日,經中國氣象局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11月29日中國氣象局局長劉雅鳴簽署中國氣象局第 38號令,公布了《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背景和思路
《規定》自2011年9月1日實施以來,對加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審批以及規范管理起到了很好的指導和規范作用。近年來隨著國家“放管服”改革工作力度的不斷加大以及防雷減災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國務院先后開展了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理規范、職業資格許可取消,證明事項清理等改革工作,并對建設工程防雷行政許可進行了優化,通過下發文件予以明確。
01
審批事項的中介服務事項進行了清理規范,下發了《國務院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8號)和《國務院關于第二批清理規范192項國務院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1號),取消了“建設項目雷電災害風險評估”“防雷產品測試”2項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將“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和“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防雷裝置檢測”2項中介服務事項轉為受理后的技術服務事項。
02
2016年12月,《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68號)取消了“防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
03
2016年6月,《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行政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將氣象部門負責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范圍重新進行了調整。2017年,國務院修訂了《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對涉及防雷管理的相關條款進行了修訂,并以國務院令687號正式公布。
04
2018年,國務院下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部署開展證明事項清理工作,明確凡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事項一律取消。中國氣象局對證明事項進行了認真梳理,其中有5項證明事項涉及到《規定》相關條款的修訂。
上述改革使氣象部門負責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審批范圍、審批流程和審批環節發生了調整和變化,現行《規定》中的一些制度已落后于改革進程,不能適應改革要求,亟需加以修改完善。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同時解決《規定》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中國氣象局對《規定》的有關內容進行了修訂。
本次修訂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主要針對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和防雷減災體制改革要求,以及解決實際工作中存在的新情況新問題而進行的修訂。本次修訂屬于全面修訂,因此以廢舊立新的形式公布實施。
修改內容
修訂后的《規定》共六章,三十一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規范審批事項名稱
此次修訂將《規定》全文中的“防雷裝置”簡稱統一改為“雷電防護裝置”全稱,與《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的表述一致,更加規范準確。
(二)調整審批范圍
根據《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行政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和2017年修訂的《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第二條、第四條關于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范圍與國發39號文和《條例》保持一致。
(三)簡化審批流程
一是精簡審批環節。取消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的環節。在取消建設項目雷電災害風險評估中介服務事項后,本著便民高效的原則,進一步取消了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流程,通過優化流程,進一步提高審批效率,刪除了原第七條、第八條。
二是壓縮審批時限。落實國家關于壓縮工程建設領域審批時限的有關要求,《規定》第十一條將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審批時限由二十個工作日壓縮到十個工作日,通過壓縮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
(四)取消中介服務事項
國務院第一批和第二批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中取消了“建設項目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和“防雷產品測試”2項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將“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和“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防雷裝置檢測”轉為受理后的技術服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
一是取消對應申請材料。取消了“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和防雷產品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的證明文件(即“防雷產品測試報告”),刪除了原第八條、原第十條,刪除原第九條和原第十六條的相關條款,并調整了相關條款表述。
二是增加受理后技術性服務的規定。對于“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和“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防雷裝置檢測”轉為受理后技術服務,《規定》增加了第九條、第十四條,落實該項要求。
(五)取消人員資格要求
《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68號)取消了防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由省級以上氣象學會組織實施,此次《規定》修訂在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中刪除了對人員資格證的要求,刪除原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刪除原第十六條和原第十七條的相關條款表述,調整了相關申請材料的條款。
(六)取消相關證明事項
取消相關證明事項。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精神,中國氣象局取消了防雷工程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證,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意見書、防雷工程設計、施工單位人員資格證等證明事項,不再作為申請材料提交?!兑幎ā穭h除了原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調整了相關申請材料條款。
(七)其他修改
一是根據修訂情況對條文順序重新調整。
二是根據上位法對部分條款的文字表述作出調整,更加嚴謹準確。
三是修改罰則表述,與《條例》保持一致。
四是根據條文修改對附表作出相應調整。
【彭州市氣象局發布】